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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知识|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化 影视产业应保护好源头活水

时间:2019-04-04 17:35  阅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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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影视著作权专业论坛现场。记者 王坤宁 摄

近年来,我国影视节目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其在整个文化产业中的地位也不断提升。但是,影视著作权纠纷案件频发的问题同样引人关注。正史类、玄幻类小说、剧本等均可能成为著作权比对及司法鉴定的对象,比较有影响力的案件有《宫锁连城》案(琼瑶诉于正等抄袭案)、《卫子夫》案以及更早的《金婚》案、《满仓进城》案、《小麦进城》案、《地上地下》案等。

3月27日,在2019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春季)举办的北京影视著作权专业论坛上,来自影视行业的相关代表和法律界专家学者围绕当下影视产业和《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深入解读影视著作权纠纷的特点与鉴定难点。

  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化

“影视行业的主体包括创作主体、投资主体、制作主体、宣传主体、发行主体等。”说起影视行业纠纷起因,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法学专家陈敬表示,从影视行业的产业链条看,剧本是链条的源头,投资、拍摄和制作是链条的主干,宣传与发行则是收益的关键。“在链条的每一环节,都可能发生纠纷。”陈敬将影视行业纠纷类型分为5种:一是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是改编合同纠纷,三是购买已有剧本引发的纠纷,四是投资、拍摄过程中的纠纷,五是宣传发行阶段的纠纷。

“单从抄袭、剽窃这个角度讲,其引发的诱因可能是侵权纠纷,也可能是合同纠纷(例如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改编合同纠纷、侵犯改编权纠纷、侵犯摄制权纠纷等)。”陈敬解释说,通常情况下,当委托方委托作者创作一部影视剧本的时候,都会在合同中就剧本的内容、质量、创作完成以及交付的时间、付款条件、付款方式、金额等条款进行约定。但是,由于剧本是一种文学艺术作品,缺少客观的评价标准,委托方与作者很有可能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就会对簿公堂。

还有一种情况,当改编者想将他人的小说或者漫画等文学作品改编为剧本的时候,就需要与原作者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对必要的条款进行约定,其中关于改编的条件和限制当中,原作者往往会提出不得改变原作主题和思想的要求,这个约定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在陈敬看来,改编之后的作品,是否改变了原作的主题思想,是否忠于原作,是很难判断的。“判断的权利很可能就在原作者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也会发生纠纷。”陈敬认为,目前国内《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署名权可以转让,那即便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就署名的问题进行约定,受让方按照法律规定,也应当在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中为作者署名,否则很可能引发署名权的纠纷。

说起投资拍摄过程中和宣传发行阶段的纠纷,陈敬表示,无论是购买剧本,还是进行拍卖,抑或是征得权利人的许可进行拍摄,可能都会涉及在拍摄过程中对剧本的改动,这种改动缺乏客观标准,也会引发涉及改编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系列纠纷。在陈敬看来,如果使用他人剧本拍摄,但是之前没有获得非常明确的许可,尤其是书面的许可,那么在宣传发行阶段还可能出现突然有人出来主张其对剧本享有权利的情况,从而产生发行权的纠纷。

纠纷案件鉴定遇难题

影视行业著作权纠纷是基于多种因素产生的。对于文艺作品优劣的评价完全是基于人的主观判断,这就会造成纠纷双方各持己见、难以评判的局面。

在陈敬看来,影视行业著作权纠纷案件难鉴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工作量大,影视创作涉及方方面面,侵权内容梳理工作繁重,仅文字作品如小说、剧本而言,体量就非常大。现在法院通常的做法是请原告先将疑似侵权的内容梳理提交至法院,此项内容可能多达上百页,法院再要求被告进行比对判断后再呈交法院,法院在收到被告的列表之后再进行综合判断。二是判断难度大。“在传统的印象中,影视行业的著作权抄袭可能就发生在小说与小说之间、剧本与剧本之间,这些都是文字作品之间的纠纷。但事实上,随着时代发展,尤其是视听行业的发展,近年来影视行业著作权纠纷发生了变化。”陈敬举例说,更极端的是游戏之间的比对,如果双方把这种纠纷诉讼至法院,法官本人很可能要作为一个亲历者去体验游戏,甚至需要很高的游戏水平才能把所有的游戏画面了解清楚,才能进行比对判断。三是专业性强,著作权纠纷涉及作品类型繁杂,往往不具备直接比较性。如历史题材改编,需要将这些公有领域的资料进行抽离,剩下的才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部分,这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四是社会影响大。著作权纠纷案件,不光作品本身知名度高,其涉及的相关演员、导演也具有很高的社会影响力,例如电影《妖猫传》《一出好戏》都曾涉及著作权纠纷。

“影视行业著作权抄袭纠纷难点是高级抄袭。”在陈敬看来,一般来说,原告主张被告抄袭其作品的故事梗概、主线,那么,原告主张的梗概或主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需要判断。“而对于是否侵权的判断既要考虑具体的内容,还要考虑具体内容在整体中的占比。”陈敬表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对思想的表达。影视作品凝聚着文化内容和价值观表达,更需要重点保护。“如果说原告抽离出的梗概抽象程度很高的话,只构成了一种思想,那么就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抄袭和盗版行为 会动摇产业发展根基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指出,2016年全国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534件,其中著作权案件86989件,同比上升30.44%,占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63.71%。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提供的数据,2016年北京三级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7375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4552件,占比达到83.75%。在北京法院审理的14552件著作权案件中,涉及影视的著作权案件占比达到80%以上。

随着热门影视产品的版权价值越来越高,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影视产业从业者关注的焦点。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提到,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目前世界经济贸易体系结构已经发生改变,尤其是WTO成立以来,知识产权成为所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基础,知识产权贸易的产值早已超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而影视产业作为知识产权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需要加强保护,以提升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如果影视作品轻易地被抄袭盗版,不仅是对所有创作人员的伤害,更会动摇产业的发展根基。”孙国瑞表示,《著作权法》立法最根本的目的是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创作者是作品的源头,只有保护好源头活水,才能保证整个产业链的生态健康,促进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壮大。

“唯有全行业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才能激励影视行业创新,才能真正实现行业的繁荣发展。”论坛上,大家一致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长久的努力、不断的创新。只有强化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才能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华网 责任编辑:新生活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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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知识|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化 影视产业应保护好源头活水

  北京影视著作权专业论坛现场。记者 王坤宁 摄

近年来,我国影视节目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其在整个文化产业中的地位也不断提升。但是,影视著作权纠纷案件频发的问题同样引人关注。正史类、玄幻类小说、剧本等均可能成为著作权比对及司法鉴定的对象,比较有影响力的案件有《宫锁连城》案(琼瑶诉于正等抄袭案)、《卫子夫》案以及更早的《金婚》案、《满仓进城》案、《小麦进城》案、《地上地下》案等。

3月27日,在2019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春季)举办的北京影视著作权专业论坛上,来自影视行业的相关代表和法律界专家学者围绕当下影视产业和《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深入解读影视著作权纠纷的特点与鉴定难点。

  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化

“影视行业的主体包括创作主体、投资主体、制作主体、宣传主体、发行主体等。”说起影视行业纠纷起因,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法学专家陈敬表示,从影视行业的产业链条看,剧本是链条的源头,投资、拍摄和制作是链条的主干,宣传与发行则是收益的关键。“在链条的每一环节,都可能发生纠纷。”陈敬将影视行业纠纷类型分为5种:一是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是改编合同纠纷,三是购买已有剧本引发的纠纷,四是投资、拍摄过程中的纠纷,五是宣传发行阶段的纠纷。

“单从抄袭、剽窃这个角度讲,其引发的诱因可能是侵权纠纷,也可能是合同纠纷(例如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改编合同纠纷、侵犯改编权纠纷、侵犯摄制权纠纷等)。”陈敬解释说,通常情况下,当委托方委托作者创作一部影视剧本的时候,都会在合同中就剧本的内容、质量、创作完成以及交付的时间、付款条件、付款方式、金额等条款进行约定。但是,由于剧本是一种文学艺术作品,缺少客观的评价标准,委托方与作者很有可能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就会对簿公堂。

还有一种情况,当改编者想将他人的小说或者漫画等文学作品改编为剧本的时候,就需要与原作者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对必要的条款进行约定,其中关于改编的条件和限制当中,原作者往往会提出不得改变原作主题和思想的要求,这个约定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在陈敬看来,改编之后的作品,是否改变了原作的主题思想,是否忠于原作,是很难判断的。“判断的权利很可能就在原作者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也会发生纠纷。”陈敬认为,目前国内《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署名权可以转让,那即便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就署名的问题进行约定,受让方按照法律规定,也应当在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中为作者署名,否则很可能引发署名权的纠纷。

说起投资拍摄过程中和宣传发行阶段的纠纷,陈敬表示,无论是购买剧本,还是进行拍卖,抑或是征得权利人的许可进行拍摄,可能都会涉及在拍摄过程中对剧本的改动,这种改动缺乏客观标准,也会引发涉及改编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系列纠纷。在陈敬看来,如果使用他人剧本拍摄,但是之前没有获得非常明确的许可,尤其是书面的许可,那么在宣传发行阶段还可能出现突然有人出来主张其对剧本享有权利的情况,从而产生发行权的纠纷。

纠纷案件鉴定遇难题

影视行业著作权纠纷是基于多种因素产生的。对于文艺作品优劣的评价完全是基于人的主观判断,这就会造成纠纷双方各持己见、难以评判的局面。

在陈敬看来,影视行业著作权纠纷案件难鉴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工作量大,影视创作涉及方方面面,侵权内容梳理工作繁重,仅文字作品如小说、剧本而言,体量就非常大。现在法院通常的做法是请原告先将疑似侵权的内容梳理提交至法院,此项内容可能多达上百页,法院再要求被告进行比对判断后再呈交法院,法院在收到被告的列表之后再进行综合判断。二是判断难度大。“在传统的印象中,影视行业的著作权抄袭可能就发生在小说与小说之间、剧本与剧本之间,这些都是文字作品之间的纠纷。但事实上,随着时代发展,尤其是视听行业的发展,近年来影视行业著作权纠纷发生了变化。”陈敬举例说,更极端的是游戏之间的比对,如果双方把这种纠纷诉讼至法院,法官本人很可能要作为一个亲历者去体验游戏,甚至需要很高的游戏水平才能把所有的游戏画面了解清楚,才能进行比对判断。三是专业性强,著作权纠纷涉及作品类型繁杂,往往不具备直接比较性。如历史题材改编,需要将这些公有领域的资料进行抽离,剩下的才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部分,这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四是社会影响大。著作权纠纷案件,不光作品本身知名度高,其涉及的相关演员、导演也具有很高的社会影响力,例如电影《妖猫传》《一出好戏》都曾涉及著作权纠纷。

“影视行业著作权抄袭纠纷难点是高级抄袭。”在陈敬看来,一般来说,原告主张被告抄袭其作品的故事梗概、主线,那么,原告主张的梗概或主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需要判断。“而对于是否侵权的判断既要考虑具体的内容,还要考虑具体内容在整体中的占比。”陈敬表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对思想的表达。影视作品凝聚着文化内容和价值观表达,更需要重点保护。“如果说原告抽离出的梗概抽象程度很高的话,只构成了一种思想,那么就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抄袭和盗版行为 会动摇产业发展根基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指出,2016年全国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534件,其中著作权案件86989件,同比上升30.44%,占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63.71%。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提供的数据,2016年北京三级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7375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4552件,占比达到83.75%。在北京法院审理的14552件著作权案件中,涉及影视的著作权案件占比达到80%以上。

随着热门影视产品的版权价值越来越高,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影视产业从业者关注的焦点。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提到,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目前世界经济贸易体系结构已经发生改变,尤其是WTO成立以来,知识产权成为所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基础,知识产权贸易的产值早已超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而影视产业作为知识产权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需要加强保护,以提升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如果影视作品轻易地被抄袭盗版,不仅是对所有创作人员的伤害,更会动摇产业的发展根基。”孙国瑞表示,《著作权法》立法最根本的目的是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创作者是作品的源头,只有保护好源头活水,才能保证整个产业链的生态健康,促进国家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壮大。

“唯有全行业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才能激励影视行业创新,才能真正实现行业的繁荣发展。”论坛上,大家一致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长久的努力、不断的创新。只有强化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才能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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